沙灘手球活動或比賽均可適合不同年齡人士,男、女及男女混合組隊對賽。
根據2003年最新國際手球聯會修訂,沙灘手球規則摘要如下:
第一條 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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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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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為長方形,長27公尺,闊12公尺,由兩個「球門區」和一個「內場區」組成。而沙的深度必須為40公分或以上。球場四週邊線必須有3公尺或以上的安全距離。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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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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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的長界線稱為「邊線」,短界線稱為「底線」。兩端底線的正中均放置闊3公尺,高2公尺的球門,球門柱之間的底線稱為「球門線」,與沙面成水平。球門側至邊線末之底線稱為「外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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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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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門區的球門區線 (6公尺線)是與底線平行的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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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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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場區面積長15公尺,闊12公尺。球場界線須有彈性,有明顯的顏色及須闊5 - 8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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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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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台面積需可容立4名人員工作,並須與邊線中點有三公尺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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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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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替補區,長15公尺,闊3公尺,兩隊的替補區各佔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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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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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員可在球員替補區或本方球門區離開作替補。而守門員替補進入比賽場地時,必須由本方球門區內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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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比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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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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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分為兩個半場(局)比賽,成績分別計算。每半場10分鐘,中間休息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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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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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場開始時,一裁判鳴笛後,另一裁判以公證球方式垂直向上空拋高,由雙方各一人爭奪開始。比賽開始前由雙方擲毫決定選邊或選替補區,半場後雙方須換邊繼續比賽,而替補區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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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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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場雙方可叫一次1分鐘的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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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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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半場完結時,兩隊積分相同,則採「黃金入球」辦法。由公證球再開始比賽,直至一方入球判別勝負為止。每半場獲勝的一方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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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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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完畢,若同一隊兩個半場均獲勝,便是此次賽事的勝方,分數記錄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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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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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各勝半場,則採「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決定此次賽事的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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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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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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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須以橡膠材料製做,必須為圓形,表面不得光滑。男子用球的圓周為54至56公分,重350至370克。女子用球的圓周為50至52公分,重280至300克。男女混合比賽則使用男子用球。兒童用球的圓周為46至49公分,重240至26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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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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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賽事,同一時間最少準備3個比賽用球,一個球在場內使用,另外兩個球分置於兩端球門底線外,以一圓形呼拉圈或車輪胎盛放著,以便比賽球一旦離開比賽球場範圍,守門員在獲得裁判首肯並鳴笛後,立刻使用該球替代,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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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球員、替補、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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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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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手球活動或比賽均可適合不同年齡人士,男、女及男女混合組隊對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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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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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出賽時最多登記8名球員,比賽開始時,球隊最少須有六名球員,而比賽期間球員不得少於四名,否則被判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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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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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每隊有場內球員三名及一名守門員,其他為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及職員均須坐於該隊的替補區內。球隊一名負責職員在指導己隊比賽時可以站立,但必須不能阻礙裁判或記錄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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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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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有非法替補發生,由對方在非法入場地點獲得自由球或6公尺球;如果比賽中斷時,球所在的位置對擲球隊更為有利,則應從球所在地點擲球,恢復比賽。非法替補 球員將會被罰退場,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方可補足人數,繼續比賽。如果在同一段時間同一隊伍超過一人替補犯規,則只須判罰第一個替補犯規的球員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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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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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非法替補發生,被判罰6公尺球時;對隊的6公尺罰球得分,被罰隊伍便可立刻補足人數。如果此6公尺罰球不入,則要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方可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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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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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球員均須赤足比賽,穿著短襪或繃帶是容許的,運動鞋、其他類型的鞋或穿戴在腳的裝備,一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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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守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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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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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員可以離開球門區,進入內場區比賽,但須遵守場內球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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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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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員任何位置射球入門,可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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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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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入球後,由失球一方的守門員從球門區內擲出,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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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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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員替補:守門員必須在己方球門區與邊線外的區域進入球門區作替補,但他可斜線直接進入內場區,而無需先入球門區後才進入內場區。場內守門員被替補離開時,可在己方替補區或己方球門區離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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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球門區(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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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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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球員可在球門區內將靜止或滾動的球拾起。但任何情況,場內球員不得進入球門區內,違者罰自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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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球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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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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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飛身插水等動作,爭奪滾動或靜止在地上的球是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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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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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如在地面上靜止停留3秒或以上,而沒有球員拾起,則由最後觸球一方的對隊,以自由球的方式擲出,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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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犯規及不君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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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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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八條亦適用沙灘手球規例。球員被罰退場後,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方可補足人數,繼續比賽。球員被罰取消資格,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可由替補區其他球員入場替代。如球員被判罰驅逐離場,則餘下比賽時間,不能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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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得分及決定所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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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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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球完全越過門柱間的球門線可得1分。特別情況的入球是可得2分。(如騰空接球射門)若一球員將球擲入己方球門,應判對隊得1分。(如果守門員在己方球門區 將控制之下的球送入己方球門內,則此球不算得分,須重新擲球開始)入球後,由失球一方的守門員從球門區內擲出,恢復比賽。凡球已經由守門員擲出,並經過6 公尺球門區線進入內場區,裁判不得更改入球得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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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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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雙方各勝半場,則採「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判別勝負。雙方各派五名球員間隔輪流射門。如果一方守門員擔任射門之球員,則可由場內任何一名合資格球員代替 己方守門員在球門區內將球擲出。雙方完成五次射門後,獲得分數較多者為勝。開始採「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判別勝負時,裁判以擲毫方式決定那隊先射。開始 時,雙方的守門員須站在球門線上,而射門球員須有一足站在己方球門區6公尺線與邊線交叉處(左方或右方均可);當裁判鳴笛後,球員將球傳給站於球門線上的 守門員,然後往對方球門方向移動,等待己方守門員將球擲回後必須射門,須遵守3步3秒的規則。而守門員等己方球員的球離手後,便可向前移動,接球後要在球 門區內以3秒時間將球傳交給隊友或直接射門。期間的傳接,球不可掉在地上,否則被判失敗論。防守一方的守門員,可在裁判鳴笛後離開球門區,進入內場區破壞 對隊的進攻。他亦可隨時返回球門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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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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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的一方守門員,在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時犯規,將被判罰6公尺罰球,入球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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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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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時,雙方五名球員射門後,所得分數仍相同時;雙方需亙換場地,並可重新推選五人主射,由首輪防守隊伍先行射門,採用即時結果,判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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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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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時,如果一方只有4名球員或以下時,該方便會失去餘下射門的機會,因為在每首輪的任何球員不得擁有兩次射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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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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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時,所有場內球員均須留在己方替補區內;球員射門後,亦須返回到己方替補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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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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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替補區內的球員均可主射「內場區走動射門」。(包括完場前被罰退場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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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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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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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場比賽開始時,裁判以公證球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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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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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入球後,均由失球一方的守門員從球門區內將球擲出,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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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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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球員必須在內場區進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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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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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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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1:2及11:4條亦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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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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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整個球越出邊線時,或防守隊的場內球員最後觸球,而該球越過所屬一方之外底線時,由對隊擲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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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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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界外球應在球越出邊線的地點擲出,或距離邊線與球門區6公尺線最少一公尺處擲出 (當球由防守球員最後觸球,而球在外底線或禁區邊線出界時或守門員最後觸球,而球在禁區邊線出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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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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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界外球時,對隊球員必須離開擲球球員最少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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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球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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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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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2:2、12:3及12:4條亦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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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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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員將橫越外底線或球門線的球,從球門區內,擲球開出,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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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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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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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賽進行中,違例發生時,由對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與手球規則第13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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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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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擲自由球的地點,應在違例的地方擲出,恢復比賽。如果違例發生時,球所在的位置對擲球隊更為有利,則應從球所在地點擲球,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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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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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自由球的地點,應與對方球門區6公尺線最少保持一公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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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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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隊球員應與對隊擲自由球的球員,最少保持一公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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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六公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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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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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4條(七公尺球)相似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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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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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射六公尺球時,在球離手前,擲球球員不得觸及或越過6公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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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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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射六公尺球時,守門員及防守隊隊員必須與主射者保持至少一公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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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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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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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尺的入球,可得2分。主射六公尺球時,剛被判罰退場的球員須待此6公尺罰球得分,便可立刻補足人數。如果此6公尺球罰球不入,則要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方可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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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擲球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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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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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5條適用沙灘手球此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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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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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擲球均可直接得分。除了守門員在己方球門區將控制之下的球送入己方球門及開球時的公證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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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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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5條適用沙灘手球規例。惟每半場和局時,須執行黃金入球,並以公證球恢復加時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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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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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舉行公證球時,一位裁判站於記錄台對面邊線外附近位置,面向另一位裁判及記錄台;鳴笛後,計時便開始。而另一裁判聽到鳴笛後,將球在球場中點垂直將球向空中拋出,由雙方球員爭奪控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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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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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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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手球規則第16:3條(第1至第5點)違反手球規則或不君子行為時,被判罰退場。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被罰退場的球隊可補足人數。(在防守時被判罰退 場,則需己隊下一次進攻時,方可補入;同理,在進攻時被判退場,而己隊仍然取得進攻控球權時,則需待己隊下一次防守時,方才可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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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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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退場,應被判取消資格,並須立刻離開替補區。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被罰退場的球隊可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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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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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職球員嚴重犯規或不君子行為(第16:6條a,c-f,h點),可直接判罰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第16:9條)。被判罰取消資格的球隊,待下一次轉換控球權後,可補足人數。而有球員被判驅逐離場的球隊,則在餘下比賽時間不得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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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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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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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7條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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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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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兩名裁判對入球所得的分數意見不同時,需經協商以達成共識。如未有達成共識,則以場內裁判的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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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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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前,兩名裁判須檢查雙方球衣、球隊職球員數目,負責球隊的首名登記職員及檢查球員裝備(赤腳、不得戴上不合適的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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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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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裁判須協助記錄台監控替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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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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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直接判罰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事後須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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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計時員及記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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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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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第18條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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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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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員及記錄員須監察替補區的換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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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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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球員被罰退場時,記錄員需高舉拿著「指示卡」的手,「指示卡」指出該次被罰退場的球員為第一次退場或第二次退場。卡面顯示「1」或「2」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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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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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時,裁判站於記錄台對面邊線外附近位置,面向另一裁判及記錄台,鳴笛後,計時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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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替補區裁判 (香港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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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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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控球隊的替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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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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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替補犯規發生時,鳴笛通知裁判,告之犯規球員號碼。如果在同一時間同隊超過一人替補犯規,則只須判罰第一個犯規者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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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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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球隊要求暫停時,可協助記錄台,收取球隊已在分紙登記的職員所交來的綠色「暫停卡」,並須待球隊有控球權時才可鳴笛通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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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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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補區裁判應站於負責球隊替補區一方,並靠近對方守門員球門區外附近,以不阻礙裁判移動路線及球隊的正常替補為原則。(如下圖替補區裁判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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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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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守門員進入內場區進攻時,射門後由對方球門區離開作替補,則算替補犯規。如果該守門員從原來路線立刻返回場內,而該隊另一守門員並未進場而取得利益,則繼續比賽,不需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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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釋
裁判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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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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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手號第1-11, 15-18圖適用沙灘手球的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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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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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號第12圖有些變動,當進攻球隊獲得1分時:
底線裁判鳴笛兩短聲,並高舉手臂,以1隻手指(食指)顯示,表示該入球獲得1分。而場內裁判在該入球後,不須鳴笛,高舉手臂,以1隻手指建議或同意此入球獲得1分。
當進攻球隊獲得2分時:
底線裁判鳴笛兩長聲,在鳴笛的同時,走前並面向記錄台,直臂繞圈兩次後,高舉手臂,以2隻手指(食指及中指)顯示,表示該入球獲得2分。而場內裁判在該入球後,不須鳴笛,只須高舉手臂,以相同2隻手指建議或同意此入球獲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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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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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及圖14取消使用。當某球員被罰退場時,裁判一手彎臂握拳,另一手的手掌握著該彎臂的手腕位置,並高舉向著被罰球員。出示紅牌時,裁判需以手拿著紅牌高舉,另一手則手掌張開,手指併隴,直臂垂直指向被取消資格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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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補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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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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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替補區規則亦適用沙灘手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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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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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隊的替補區分置內場區兩側。原則上,除了球員替補進行中,否則替補區內的職球員不得站立。惟教練指導球員時例外,但其站立位置不可阻礙裁判或記錄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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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以下情況,射球入門可得2分:
- 騰空跳起接球,身體任何部分未觸地前的射球入門
- 守門員射球入門
- 六公尺的罰球
- 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方法時,守門員直接由球門區將球射入對方的球門
- 進行「內場區走動射門」時的6公尺罰球入門。
罰則
被判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的球員,不得參與「黃金入球」或「內場區走動射門」。被判退場的球員可參與「黃金入球」或「內場區走動射門」 |